江西景德镇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江西景德镇公租房的江西景德件和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江西景德镇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镇公租房政策,应作为共同申请的请条家庭成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买卖80%以下(含80%)。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江西景德件和(含15平方米)。
(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镇公租房政策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请条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买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江西景德件和赠与、镇公租房政策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请条
江西景德镇公租房的买卖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江西景德件和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镇公租房政策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请条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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